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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處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公告日期:2023-02-15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

    二、目的:為貫徹行政革新,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解決其問題,推動市政建設,特訂定本計畫。

    三、會見時間:
    (一)原則於每月第4周辦理1次;若要務無法會見,得另擇期辦理1次。
    (二)經本府研考會(聯合服務中心)移請本處辦理案件,視實際情況辦理會見。

    四、會見地點:本處會議室。

    五、受理方式:
    (一)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每案會見人數不超過3人),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2案為原則,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限。
    (二)民眾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以郵寄方式或親自向本處秘書室窗口申請,本處排定會見時間、地點後,於會見日期前 3日,通知申請人會見地點。
    (三)經本府研考會(聯合服務中心)轉請本局安排會見。

    六、民眾對市場處業務有任何建議或陳述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處長,為遇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一)陳情案已在檢警調查機關偵查中、或已起訴或判決案件。
    (二)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三)陳情以言詞陳述方式為之者,經本處指派相關業務承辦人負責製作紀錄並經陳情人簽章後,未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四)非本處權責案件。
    (五)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六)陳情案件內容複雜且涉及本府多機關或單位權責,需跨局室協調者。
    (七)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八)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本處權責者。
    (九)經本處專案簽奉核可不予受理。

    七、「處長與民有約」申請案件之列管作業,由本處秘書室責專人負責,分派相關業務單位辦理,涉及2個以上單位者,以內容先提到之業務項目為主辦單位。

    八、約見前預備:
    (一)受理案件登記後,得視案情內容,由權責業務科室長官或承辦人一併陪同會見。
    (二)處長得視案情內容,先行排定相關業務單位會見給予適當回應,如經民眾確認問題已獲得解決並取消約見,則不排入處長約見,如經處理而民眾不滿意者,再行安排「處長與民有約」會見。

    九、約見後處理:相關業務單位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應妥適處理,於約見後7個工作天內將辦理情形函復陳情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請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並以書面通知陳情人。

    十、各單位對民眾所提問題具有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各款事項或業務性質特殊者,應本權責斟酌處理。

    十一、處長若遇其他重要公務,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由處長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接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