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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12日公告訂定「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排出清除方式」

    公告日期:2024-01-31

    一、依據本局112年9月12日新北環維字第1121752310號公告辦理。
    二、旨揭公告自112年10月1日起生效,公告內容涉及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其分類及排出方式,新增公告排出之廢乾淨塑膠袋、廢玻璃容器、包裝用發泡塑膠(保麗龍)、廢照明光源、廢乾電池與廢鉛蓄電池、易燃物(卡式瓦斯罐、打火機、點煙器等)應分開單獨交付回收,且盛裝資源回收物之袋子或箱子,應使用可由外觀辨明內容物之透明或半透明材質,始能交付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