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112年5月份未使用攤(鋪)位招募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1
主旨:本市13區16座公有零售市場112年5月未使用攤(鋪)位公告。
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及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空攤活化計畫等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5月10日。
二、公告地點:本處公布欄及網站、本市13區16座公有零售市場之公布欄、本府經濟發展局、勞工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社會局、民政局、客家事務局、農業局、青年局及各區公所公布欄及網站。
三、為減少市場閒置空攤,讓更多市民投入市場經營,透過新血的注入活絡傳統市場營運、激發市場創新經營的力量,本府特制定空攤活化計畫,摘述如下:
(一)對象:設籍於本市之已成年市民與本府農業局、青年局及原住民族行政局等機關或機關推薦之團隊。
(二)符合空攤活化計畫對象者可於申請使用空攤併案(填寫一般攤位使用申請表及空攤活化計畫申請表)提出申請。申請通過後,身分別優惠分述如下:
1.設籍於本市之已成年市民:第1年每月使用費1元,第2年使用費給予5折優惠,第3年後繼續使用則不再給予優惠並恢復為一般攤商身分。
2.透過局處推薦團隊:得以委辦團隊統整承租使用,可每日彈性調度攤位銷售模式及營業項目,每日彈性調度攤位銷售模式與營業項目,惟使用費計收不得享有優惠、不得向市場處申請停業、亦不得轉讓攤位。
四、受理方式:
(一)未使用攤(鋪)位數量、攤號及費用:詳如附表,另水電費、自治組織管理費及其他應分攤費用請逕洽各市場自治會。 (二)受理時間:自公告起始日上午8時30分起至公告截止日下午5時30分止。
(三)申請管道以親自遞送各市場管理室、市場處或郵寄至市場處為原則,收件日以郵戳為憑。
(四)公告期間如同一攤(鋪)位有2位以上申請者,於公告截止後7日內,由市場駐地管理人員通知各申請者於市場辦理公開抽籤作業。
(五)公告達2次以上之空攤,且有意願採一般申請者可於公告期間內逕洽駐地管理人員申請並遞送書件資料,毋需經公告截止及抽籤等流程。
(六)請詳細閱讀「新北市市場攤(鋪)位使用契約書」,同意者,請填妥契約書併同申請文件提送市場管理員,並依本處簽約時間簽訂使用契約書。
(七)自收受取得使用資格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未辦理簽訂契約手續者,視同放棄使用資格。
(八)為鼓勵原住民前來公有零售市場經營,凡具原住民身分者,得隨時提出申請並優先選位,不受公告期限限制,提出申請後,本處將立即媒合。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後,若有異議或重大事項(例如:抽換申請資料),應於每月公告期間內(每月10日前)提出。如屆期未提出並經核准使用攤(鋪)位,視同申請人同意簽訂契約,須繳納次月使用費。
(二)申請人經本處審查符合使用資格者,須於簽訂契約前完成攤(鋪)位現況點交作業,始能使用該攤(鋪)位。
(三)申請資格限制:如申請人為植物人、失智者或身心障礙者之障礙類別為智能障礙重度以上,考量其有無法自行經營之情形,不得申請使用攤(鋪)位。
(四)申請順序:倘市場攤(鋪)位數總數未符合百分之三,賸餘空攤(鋪)位應優先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具原住民身分者申請;反之,符合百分之三者,賸餘空攤(鋪)位(含公告達2次以上之空攤)為提供所有人申請。又採一般申請者優先於經空攤活化計畫申請者。
六、有關申請資格、應備文件、「新北市市場攤(鋪)位使用契約書」、市場攤(鋪)位數總數百分之三是否達標及攤(鋪)位資訊,請逕洽市場管理員詢問。
七、相關法令抄錄如下:
(一)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公有市場之攤(鋪)位使用優先順序如下:……四、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公開招攬者。」
(二)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申請人,須已成年,且設籍在該直轄市或縣(市)。申請攤(鋪)位,除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
(三)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非滿二年不得轉讓。」
(四)依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公有市場應保留該市場攤(鋪)位總數各百分之三,優先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具原住民身分者申請。已開始營業或改建之公有市場,供原攤(鋪)位申請人申請後,如攤(鋪)位總數未符合前項百分比者,賸餘空攤(鋪)位應優先供身心障礙者及具原住民身分者申請,至符合各該百分比為止。前項情形,如賸餘空攤(鋪)位不足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具原住民身分者申請時,以身心障礙者申請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