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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新北市八里區龍形市場興建營運暨移轉案

    公告日期:2014-09-01

    計畫名稱:新北市八里區龍形市場興建營運暨移轉案
    計畫名稱:新北市八里區龍形市場興建營運暨移轉案

    計畫概述:

    一、公共建設類別:促參法第3條第11款,重大商業設施。
    二、民間參與方式: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興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BOT)
    三、計畫規模
    1.政府投資額度:無。
    2.民間自行購置土地費用:無。
    四、簽約日期:103.4.30
    五、契約期間:許可期限(103.4.30~153.4.29),興建期2年、營運期48年,合計為50年。
    六、民間機構名稱:龍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立慶)
    七、內容概述:
    1.基地位置:
    八里區龍形市場(市一)用地係位於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一段與龍形一街路口西北側,目前為臨時停車場使用。基地範圍包括新北市八里區大八里坌段蛇子形小段329-2、330、330-2、333-4、334-10、334-11、339、357-3、357-5地號等共9筆土地,東臨龍米路一段,南側為龍形一街,西以龍形二街為界,總面積為2,124㎡;土地所有權人分屬中華民國、新北市。
    2.最小投資範圍及設施:
    (1)基本應開發項目:
    民間機構於本基地範圍內,投資興建至少為地上2樓建築;地上1樓應專供傳統市場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民間機構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經營其他附屬事業,其使用項目應符合該法第3條附表之准許條件規定,惟不得於本案興建住宅。
    (2)民間機構投資金額:
    民間機構依本計畫投資契約完成基本投資事項外,依市場機能,自行擬定各項設施規模,並依相關法令規定之允許使用用途設置;龍形開發公司提出預計投資金額為新臺幣3.40億元。
    3.民間機構初期預估投入新臺幣3.40億元,含興建及營運使用期限50年;目前規劃興建地下3層、地上6層之建物,總興建面積約為9,783.11㎡(2,959.39坪);其建物用途主要區分為零售市場空間、停車場空間、及附屬事業空間。其地下1樓及地下2樓為停車空間,包含了73格汽車停車位(含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車位、裝卸車位)及116格機車車位;1樓規劃為傳統市場生食區(50個攤位);2樓零售市場熟食區(除熟食攤位設計外,亦有餐廳座位及廚房);3樓~5樓為多功能主題餐廳及6樓為輕食餐廳及屋頂花園。整棟建築符合綠建築指標,同時每年需繳交市府固定金額權利金22萬元,並按每年營業收入(包含本業及附屬事業)一定比率以上繳納固定比率之權利金。
    4.履約保證金:
    民間機構於簽訂本案契約前繳納新臺幣600萬元之履約保證金。
    5.履約保證金之返還:
    (1)第1次返還:
    本案全部開始營運後屆滿1年,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時,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半數予乙方。
    (2)第2次返還:
    於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限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並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時,於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60日內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之餘額予乙方。

    政府財務效益:
    一、因採用BOT方式辦理本計畫,替政府節省約新臺幣3.40億元之興建費用。
    二、契約期間所節省之政府營運支出,約新臺幣3.08億元。
    三、權利金收入:
    1.固定權利金:每年新臺幣22萬元。
    2.固定比率權利金:
    依申請本案之權利金標單所載前一年度之營業收入1% 繳交。如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低於標單所載之對應年度營業收入,乙方仍應按申請本案之權利金標單所載之對應年度營業收入,乘以前開固定比率繳交。
    四、土地租金收入:總計約新臺幣4,387萬元。
    興建期間,按本基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1% 計收租金。
    營運期間,按本基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3% 計收租金。
    五、本案開發初期將創造建築、建材工人就業機會。
    六、營運階段每年創造就業人數:預計創造150個就業機會。

    社會經濟效益(如: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等)
    一、社會經濟方面:
    減少政府財政支出、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創造就業機會、無形之效益(含整合當地產業、提供當地資源之專業行銷包裝管道、提昇當地產業與文他特色產業發展價值)。
    二、市集活動方面:提高市集旅遊經濟價值、增加直接就業機會、加速周邊區域旅遊事業經濟平衡與發展。
    三、景觀環境方面:
    1.改善新北山水環境景觀,落實風貎提昇目標,提高水準。
    2.建立龍形地標市集,大幅提昇整體形象。
    3.提高環境景觀品質。
    4.增加市政府之文化與公益宣傳工具,強化市政行銷之效果。
    5.高度發揮設施利用價值,提供第三級產業所需,充實生活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