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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例行性空攤(鋪)位申請Q&A

    公告日期:2022-08-22

    一、請問目前哪些公有市場有空攤(鋪)位?我該如何查詢?
    本處於每月的1日至10日或特定公告期間,會將新北市各公有零售市場當月之空攤(鋪)位及使用費,公告於本處「空攤」專區(https://www.newtaipeimarket.ntpc.gov.tw/tc/Empty.aspx?mid=59)及各市場公佈欄,供民眾查詢。

    二、我該如何辦理申請公有市場之攤(鋪)位?
    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應填具申請書,向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人可向各市場現地人員索取申請書及契約書1式2份,填妥及備齊申請書之附繳文件,送現地管理人員進行審核,核可後將以手機簡訊及書面通知,並檢附1份契約書予申請人。

    三、申請公有市場的空攤 (鋪)位,有什麼資格及規定嗎?
    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人須已成年(18歲)(於109年12月30日修正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18歲者,於滿18歲前仍可申請),且設籍在該直轄市或縣(市)。
    除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非滿二年不得轉讓。

    四、公有市場之攤(鋪)位租金(使用費)如何計算?請問該如何繳納?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費為依據「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計算,各市場之使用費金額不一,本處於公告空攤(鋪)位時一並公告該攤(鋪)位之使用費額度。
    公有市場使用費採月收費,將於每月10日開立使用費繳款書,由市場管理人員發予攤商,可至便利商店及臺灣銀行繳納,須於每月20日前繳納完畢,否則將產生滯納金。

    五、如果我已申請公有市場攤(鋪)位核可,有無須遵守之規定?
    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攤(鋪)位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後,始得營業。


    六、攤販有噪音、環境汙染或占據道路營業、影響交通等情形,該如何解決?
    依據「新北市集合攤販管理辦法」規定,有關攤販造成交通、治安問題及未經許可營業等,其權責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另有關攤販造成之環境污染及噪音之管制,權責機關則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七、該如何取得攤販證?
    依「新北市集合攤販管理辦法」規定,並『無』針對個別攤販發攤販證,僅受理攤販集中場(區)之營業申請。